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訴字第76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158號),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而應執行殘刑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並與其另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確定部分接續執行,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假釋出監,又經撤銷假釋而應執行殘刑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甫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乃送強制戒治,甫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詎甲○○仍不知悔改及戒絕毒癮,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路○段○○○巷○號之住處內,以注射針筒加水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惟甲○○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即自行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進行美沙酮替代療法)。嗣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號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二三0六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黃珮華法官黃炫中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