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72號原告 吳庭瑜 被告 劉羿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即判決書附表二編號4所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洪碩垣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佳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