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67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67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2號債 權 人 李景田債 權 人 蔡梅英債 務 人 大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招緣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景田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
自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梅英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如附
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