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明 聲請狀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因原聲請狀中未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麗美 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