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85號聲請人甲○○
(現於法部○○○○○○○○○○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依前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然本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沈伯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