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鳳~F0~T48┌──────────────────────────────────────────────────┐│股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七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八│││││├─┼───────────────┼──────────────┼────┼───┼────┼───┤│2│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0│││││├─┼───────────────┼──────────────┼────┼───┼────┼───┤│3│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七│││││├─┼───────────────┼──────────────┼────┼───┼────┼───┤│4│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九│││││├─┼───────────────┼──────────────┼────┼───┼────┼───┤│5│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0│││││├─┼───────────────┼──────────────┼────┼───┼────┼───┤│6│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一│││││├─┼───────────────┼──────────────┼────┼───┼────┼───┤│7│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九│││││├─┼───────────────┼──────────────┼────┼───┼────┼───┤│8│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六│││││├─┼───────────────┼──────────────┼────┼───┼────┼───┤│9│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三│││││├─┼───────────────┼──────────────┼────┼───┼────┼───┤│0│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1││0│││││├─┼───────────────┼──────────────┼────┼───┼────┼───┤│1│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1││八│││││├─┼───────────────┼──────────────┼────┼───┼────┼───┤│2│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1││五│││││├─┼───────────────┼──────────────┼────┼───┼────┼───┤│3│永儲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ND│壹│壹仟│││1││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