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 楊進基 被告 楊茂寅
方景正方省君 方亮智 鄭幃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謝文嵐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