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727號債權人 張峻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合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㈢陳報債務人104年6月至106年8月每筆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額
為何?㈣確認聲請狀末所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