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715號
原   告  游敬勳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律師
被   告  田毅緯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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