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告AB000-A113367(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江映萱 律師

被告AB000-A113367A(住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B000-A113367對被告AB000-A113367A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