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04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票遺失經法院除權判決後,該本票已由法院宣告無效,除權判決之聲請人現已未執有該本票而非執票人,而票據法第123條明定執票人才可聲請,聲請人如依法行使權利,應另行向本票債務人起訴主張,其既非執票人自不能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周建興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