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40號聲請人 李慧如 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 蕭嘉蓉 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71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3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經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之事實,經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3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內含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471號假扣押事件)卷宗審查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提起訴訟,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訴訟事件審理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即有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