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邱靖雯 兼法定代理人 吳惠芬 被告 廖偉傑 兼法定代理人 蔡德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審交自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