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50號聲請人 吳銘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伯憲、 蔡佩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 林伯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蔡佩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李」伯憲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確認事實及理由中關於本票「一張」及證物欄中關於本票
正影各「一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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