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簡字第339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盧聖文
       陳信宏
被   告 得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
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泰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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