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7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純智

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壹頁第玖行「114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應更正為「114年度執聲字第33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333號誤寫為332號)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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