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堂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199元,及其中新臺幣45,471元,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202元,及其中新臺幣35,987元,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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