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邱議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零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㈡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點六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邱議武於1.民國109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3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8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34,43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57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
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分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