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4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黃子凌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敏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7月26日、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登記。相對人於100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3,680萬元,雙方約定以本息攤還方式按月償還,遲延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又案外人CALVERTLIMITED於民國102年1月10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美金600萬元整,並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詎相對人自民國105年11月2日止即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5,775,185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05年12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屯區│ 惠國 ││33│建│6715.42│100000分之││││││││││63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714│臺中市西屯區惠│住家用、鋼骨造、│第21層│陽台:23.12│全部││││國段33地號│39層│:274.45│雨遮:5.39││││├───────┤│總面積││││││臺中市西屯區文││:274.45││││││心路二段95號二││││││││十一樓之2│││││├─┴──┴───────┴────────┴──────┴─────┴────┤│共同使用部分:惠國段0000-000建號,30279.5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37││(含車位編號26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含車位編號26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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