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7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7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利率│││││││(新臺幣)││├──┼─────────┼────────┼──────┼──────┼──────┼───┤│001│子盟織造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2年6月30日│未載│8,000,000元│11%│││司、 黃聖囑吳旻紘 ││││││├──┼─────────┼────────┼──────┼──────┼──────┼───┤│002│ 陳靜慧劉文正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4年12月13日│87年12月9日│4,000,000元│9.25%│├──┼─────────┼────────┼──────┼──────┼──────┼───┤│003│ 陳張速陳建南 、何│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年3月14日│未載│6,500,000元│8.8%│││ 天生 ││││││├──┼─────────┼────────┼──────┼──────┼──────┼───┤│004│克麗國際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3年10月17日│未載│13,000,000元│9.75%│││ 李智宜戚浩明 ││││││├──┼─────────┼────────┼──────┼──────┼──────┼───┤│005│ 馬健飛葉桂珍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年10月4日│89年6月13日│2,180,000元│8.83%│├──┼─────────┼────────┼──────┼──────┼──────┼───┤│006│馬健飛、葉桂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6年10月4日│89年6月13日│950,000元│8.83%│├──┼─────────┼────────┼──────┼──────┼──────┼───┤│007│馬健飛、葉桂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7年1月16日│89年6月16日│2,280,000元│8.83%│├──┼─────────┼────────┼──────┼──────┼──────┼───┤│008│ 陳偉強陳秀兒 、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5年7月29日│87年12月29日│3,950,000元│9.625%│││寬、 鄧平光 ││││││├──┼─────────┼────────┼──────┼──────┼──────┼───┤│009│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1年3月29日│未載│4,000,000元│8.35%│││司、 鍾玉美蔡義仁 ││││││├──┼─────────┼────────┼──────┼──────┼──────┼───┤│010│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1年12月3日│未載│6,700,000元│8.35%│││司、鍾玉美、蔡義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