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05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06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07號106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 黃雅慧
黃玉芳 許薈淇 (原名 許美鈴 ) 吳佩玲 被告 黃照印
黃照財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郭同奇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