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梁光裕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9月30日│165,000元│UV0000000│││││社 中山 分行│││││├──┼───┼─────────┼──────┼─────────┼─────┼──┤│002│梁光裕│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9月30日│15,000元│UV0000000│││││社中山分行│││││├──┼───┼─────────┼──────┼─────────┼─────┼──┤│003│梁光裕│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9月30日│70,000元│UV0000000│││││社中山分行│││││├──┼───┼─────────┼──────┼─────────┼─────┼──┤│004│梁光裕│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9月30日│26,000元│UV0000000│││││社中山分行│││││├──┼───┼─────────┼──────┼─────────┼─────┼──┤│005│梁光裕│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9月30日│56,000元│UV0000000│││││社中山分行│││││├──┼───┼─────────┼──────┼─────────┼─────┼──┤│006│梁光裕│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9月30日│32,000元│UV0000000│││││社中山分行│││││├──┼───┼─────────┼──────┼─────────┼─────┼──┤│007│梁光裕│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95年9月30日│30,000元│UV0000000│││││社中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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