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9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余展彰

被告 張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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