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上訴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李梁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上訴人杜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怡昌 追加被告溫怡昌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