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鄭陞旻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鄭陞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新營簡易庭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