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38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中
2樓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建物標示欄內01680建號門牌「大同路3『號』196之1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同路3『段』196之1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建物標示欄內門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