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毒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訓
(現在法務部矯治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惟目前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6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0年度聲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3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新戒所衛字第1100700390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犯該條例第10條施用第2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第1項)。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第2項)。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2、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2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之後,被告經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執行後,經該所評定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靜態因子總得分133分(120加5加8)、動態因子總得分2分」,臨床評估:「靜態因子總得分12分(2加10)、動態因子總得分4分」,社會穩定度:「靜態因子總得分2分、動態因子總得分5分」,是上開靜態因子得分合計147分(133加12加2)、上開動態因子得分合計11分(2加4加5),則上開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158分(147加11),綜合判斷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該所110年2月17日新戒所衛字第11007003900號函及其檢附「法務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從而,依該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職是,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因認檢察官本件聲請,經核屬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內容,併鼓勵被告即時醒悟,日後亦不要再碰觸毒品及違法犯紀害自己,若有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得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不要再違法犯紀,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吸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吸毒惡念心,不要一再想吸毒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替自己多存一些錢,不要自己多存毒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毒販找尋自己之線索環境,適時治療自己過去吸毒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毒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毒友嗎?毒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存毒在己身,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吸毒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毒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毒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貪吸毒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毒友、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吸毒、不違法犯紀之力行,自己不殘害自己,不自暴自棄,應學一技之長,心甘情願改過自新回頭,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四、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項後段、第35條之1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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