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文宗被告陳延慶被告吳春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文宗等3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財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顏文宗等3人因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撲克牌1副及賭資1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依是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而屬專科沒收之物。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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