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14號
原   告  洪宏文
被   告 李 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王麗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