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蔡真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秀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99年8月31日│30,000元│LC0000000│││││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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