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上訴人萬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文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 律師被上訴人功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珮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高明德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