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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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35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余吳慶宏 即 余宗晏 即 吳宗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7,102元,及其中158,957元部分,自民國100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