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朱甚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小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
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