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立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