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01號聲請人 蔡良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易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拒絕證書。
二、表明請求百分之七計算利息之依據,或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01號聲請人 蔡良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易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拒絕證書。
二、表明請求百分之七計算利息之依據,或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六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