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後為新臺幣(下同)581,333元(465,733元+115,600元=581,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權利範圍│價額│││(苗栗縣三義鄉)│(元/平方公尺)│(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三叉段123-20地號│1,400│998│2/6│465,733元│├──┼────────┼────────┼──────┼──────┼─────────────┤│2│三叉段123-94地號│340│1,020│2/6│11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