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賴茲蕙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法扶律師)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價價之財產有存款及保單(詳卷內債務人資產表)。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及存款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經合法通知而迄未表示意見,及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終止)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件:
請債務人繳納等值金額到院以代替換價命令,如債務人無法繳納等值金額到院時,則依法核發換價命令將債務人之存款及保單解約金解繳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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