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昌憲具保人陳玉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具保人陳玉珠因被告楊昌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3年3月3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具保人到庭,被告仍未到庭,而具保人亦當庭表示被告已經捲款潛逃(見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334號卷二第210頁,下稱本院卷二),復經本院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回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6年10月2日函文暨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6年10月19日函文暨本院拘票及報告書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6497號卷一第170頁、本院卷二第194頁至第196頁、第198頁、第200頁、第202頁、第217頁至第
226頁),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