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朱振文
       朱秀慧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被   告  朱振中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分割繼承
  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69,402元,應
  加計相關利息、違約金(請計算至繫屬日即110年2月4日
  );併應陳報全部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朱振文應繼
  分計算之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
  ,併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自行繳納到院(應扣除已繳納裁
  判費3,3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