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朱振文
朱秀慧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被 告 朱振中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分割繼承
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69,402元,應
加計相關利息、違約金(請計算至繫屬日即110年2月4日
);併應陳報全部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朱振文應繼
分計算之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
,併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自行繳納到院(應扣除已繳納裁
判費3,3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