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義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05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准予發還陳義育。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義育(下稱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警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053號判決有罪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等情,有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本院判決宣告沒收,且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品名

數量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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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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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黑色,含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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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黑色,含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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