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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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郭沛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婉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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