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金池上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52號、第46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4號、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台上字第299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3日送監執行。復因先前經本院以99年刑智上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之判決,於
102年10月30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撤緩字第88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而於103年5月2日接續執行合計1年10月之刑期。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3011301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啟謀
法官陳容正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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