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號原告 梁欣民梁欣民建築師事務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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