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邵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83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9月26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8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9日向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法商佳信銀行)申請家樂福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按年息19.929%計算利息。詎被告未
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款,又法商佳信
銀行已於95年4月3日將上開債權及權義等轉讓予原告(帳
號:00000000000000)並依法公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家樂
福卡申請書暨注意事項、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
帳務資料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應堪信為真,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