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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