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01號上訴人台北港埠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8,671元(本訴11,530,957+反訴3,147,714=14,678,6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7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