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陳惠美
訴訟代理人 洪佳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8,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