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787號

原告 趙惠雅

趙令傑

顏玉苹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

被告 楊秉樺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機車車損66,850元部分,其餘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未徵裁判費用),惟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8日當庭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7,427,609元,是扣除原附民起訴範圍,原告追加之金額(含機車財損部分)為342,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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