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862號
原 告 忠孝傳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樓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