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4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8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4月14日15時30分許,飲酒後無故侵入乙○○位於台中縣豐原市○○街○○○號住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美虹